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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康、赵高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康,赵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邓康,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执行人赵高文,男,汉族,生于1949年2月28日,云南省人,住镇雄县。关于邓康与赵高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赵高文赔偿邓康医疗、误工等费用人民币172601.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2.00元。因被执行人赵高文在法定期限内未积极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申请执行人邓康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高文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雄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7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忠文审判员  江承聪审判员  段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