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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斌与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安平街道广场南侧水岸新天地7号地块2栋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7531636J法定代表人沈乾兵,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斌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屋可供执行,且正在以另案进行评估、拍卖,该案等待进行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屋可供执行,且正在以另案进行评估、拍卖,该案等待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1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岳 现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