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某1、刘某1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刑初70号公诉机关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4日,小学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中共党员,2010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西和县蒿林乡杜林村党支部书记,家住西和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西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生于1962年02月02日,高中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中共党员,2011年1月至2016年7月任西和县蒿林乡杜林村村委会主任,家住西和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西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刘某1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王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刘某1在2011年至2013年担任杜林村村干部期间,二人商议利用刘某1负责填报该村低保资金花名册的职务之便,以虚报的方式套取国家农村低保资金。其中:2011年虚报在刘某1大儿子刘某2名下的低保套取了4700元,虚报在王某1大儿子王某2名下的低保套取了4700元;2012年虚报在刘某1妻子赵某和女儿刘某3名下的低保共套取了4740元,虚报在王某1大儿子王某3名下的低保共套取了3168元;2013年刘某1虚报在同村村民刘某4名下的低保共套取了3840元,王某1虚报在同村村民丁某名下的低保共套取了3840元。刘某1套取的低保资金都打在了其在农商银行开户的帐号为×××的账户上,王某1套取的低保资金都打在了其在农商银行开户的帐号为×××的账户上。综上,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1共套取农村低保资金11708元个人花用,被告人刘某1共虚报套取农村低保资金13280元个人花用。案件侦破后,二被告人贪污的赃款已追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西和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保证书2份、中共西和县蒿林乡委员会任职情况证明2份、户籍证明2份、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2张、悔过书2份、西和县蒿林乡杜林村农村低保资金发放花名册;证人刘某2证言、丁某1、丁某2、毛某、张某、刘某5、丁某3、丁某4、曹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刘某1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管理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经手西和县蒿林乡杜林村低保户确定和资金发放的职务之便,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虚报低保名额,共套取国家低保资金24988元,其中被告人王某1贪污11708元,被告人刘某1贪污1328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均应对全案犯罪承担责任。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刘某1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贪污的赃款已追回,悔罪表现积极,放归社会不致再产生危害,依法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九)》前)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赃款24988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海林审判员成鹏人民陪审员孙友儿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XX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