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立志、陈秋蓉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077号原告:张立志,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陈秋蓉,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张立志与被告陈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张立志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张立志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