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德福与柴世祥、吴青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福,柴世祥,吴青,丁文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福,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柴世祥,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吴青,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丁文寿,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福与被执行人柴世祥、吴青、丁文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德福于2017年8月3日以与被执行人柴世祥、吴青、丁文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德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