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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丰兰与桂国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兰,桂国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935号原告:张丰兰,又名张丰南,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被告:桂国胜,男,回族,45岁左右,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张丰兰诉被告桂国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丰兰于2017年8月2日以需要寻找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收。审 判 长  瞿艳红人民陪审员  田顺清人民陪审员  龚龙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石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