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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冯磊与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蓝之诺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蓝之诺装饰有限公司,韦木生,陈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民初1766号原告:冯磊,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标,贵州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长利,贵州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大楼A栋15层A3-A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300000037267。法定代表人:陈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油天,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遵义蓝之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号楼七层28号。法定代表人:刘常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安,系公司员工。被告:韦木生,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奇,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冯磊与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房开公司)、遵义蓝之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之诺公司)、韦木生、陈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长利,被告浙商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毛油天,被告蓝之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忠安、韦木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被告陈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651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浙商房开公司开发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商业地产楼盘,该公司成立了装修部,对旗下的商业项目进行统一装修,其中包括11号楼的临街门面,浙商房开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蓝之诺公司后,蓝之诺公司又违法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陈奇和韦木生二人,原告就其装修项目的刮瓷部分提供劳务。2016年7月1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导致腰椎受伤,被工友送往遵义航天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到2016年7月21日出院。原告委托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处理此事,均未果。故诉至法院。浙商房开公司辩称,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确实是我公司开发的楼盘,我公司将该项目的所有装修工程发包给了有资质的蓝之诺公司,故原告受伤无我公司无关。蓝之诺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浙商房开公司承接了昆明路唯一国际装修工程后,将颐高数码城的室内装修部分发包给了陈奇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相关事宜由陈奇个人负责,与公司无关。且在冯磊受伤后,也曾组织陈奇和冯磊进行了协商处理,我公司已尽到相应义务。韦木生辩称,我系陈奇聘请的工人,并非是陈奇将工程发包给我的,冯磊也是我帮陈奇找的工人,在事发后我受陈奇的委托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原告的损失应由陈奇负责。陈奇辩称,确如蓝之诺公司所说属实,但我又将颐高数码城室内油漆部分的装修工程再次分包给了韦木生,在冯磊受伤后我已经垫付了5万多的医疗费,除此之外还另赔付了冯磊2万多元的损失,我也积极的处理该事,但韦木生不出面解决,故才导致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昆明路唯一国际装修装饰项目系浙商房开公司承包给蓝之诺公司,蓝之诺公司承接该工程项目后将其中颐高数码城室内装修转包给陈奇,陈奇又将室内油漆部分工程再次转包给了韦木生,冯磊系韦木生雇佣的工人。2016年7月1日,冯磊在颐高数码城室内装饰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导致腰椎受伤,当即被送往贵州航天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腰3椎爆裂不稳定型骨折,于2016年7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卧床休息2-3月,2-3月后可带腰部支具保护下适当坐位休息及下床活动,活血化瘀、消肿止痛、接骨治疗,加强四肢功能锻炼,加强护理,防止褥疮等。共花去医疗费57766元,其中55348元系陈奇支付。2017年1月16日,原告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1、冯磊2016年7月1日所损伤致腰3椎爆裂不稳定型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玖级);2、冯磊2016年7月1日所受损伤,误工期评定为120-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90日;3、冯磊腰3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取出需后续费用8000-9000(捌仟至玖仟元)。事故发生后,陈奇向冯磊支付了25000元的费用,并支付了2600元的医疗器具费。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接受韦木生的雇佣,在工作场所进行作业时不慎受伤,韦木生作为雇主负有监管的义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而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建筑工人,较之常人应当具有更高的危险认识能力和操作经验,亦应当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尽到相应义务,但其疏忽大意,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故原告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冯磊承担20%的责任,韦木生承担80%的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之诺公司明知陈奇无相应资质,而仍将工程发包给陈奇施工,陈奇又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韦木生,故被告蓝之诺公司、陈奇对韦木生应负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浙商房开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有资质的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并结合原告主张,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经审查医疗费发票及相关病历,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伤后花费医疗费用凭据核定为57766元。2、误工费,原告主张按240元/天计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3487元/年标准,结合医嘱及鉴定意见本院确定为误工期150日,误工费为21975元(53487元/年÷365天×150天)。3、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故按上一年度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8246元/年即每天104.8元标准、一人护理计算,结合医嘱及鉴定意见本院确定护理期为75天,护理费为7860元(104.8元/天×7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0天,本院支持按70元每天计算,确定为1400元(70元/天×20天)。5、营养费,根据本地消费水平酌定按30元/天计算,结合鉴定意见,本院支持75天,确定为225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残九级,原告主张为26742.62元/年×20年×20%=1069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7、鉴定费1900元,有鉴定意见书及相应票据,本院予以确认。8、交通费,原告主张1500元,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酌情支持600元。9、精神抚慰金,原告因伤残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酌情支持6000元。10、后续治疗费,结合鉴定意见,本院支持8500元。11、残疾器具费,实际支出为2600元,本院予以确认。12、拖欠工资,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应另案诉讼。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217821元。根据前述赔偿比例,原告自行承担20%即43564.2元。被告韦木生承担80%即174256.8元,被告蓝之诺公司、陈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已获得82948元(55348元+25000元+2600元)的赔偿,故被告韦木生、蓝之诺公司、陈奇还应连带赔偿给原告91308.8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木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冯磊各项损失共计91308.8元,遵义蓝之诺装饰有限公司、陈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冯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冯磊负担190元,被告韦木生、遵义蓝之诺装饰有限公司、陈奇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文书人民陪审员  黄天志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家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