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连祥、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祥,李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陈连祥,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李晓云,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连祥与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连祥要求被执行人李晓云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