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俊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690号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2栋10层3户05室。负责人:黎志坚,总经理。被告:张俊岭,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