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东台市华翔电机厂与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华翔电机厂,杨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114号原告:东台市华翔电机厂,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集贤村*组。投资人:王志祥,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平,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东台市华翔电机厂与被告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东台市华翔电机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华翔电机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华翔电机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东台市华翔电机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