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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于骐嘉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骐嘉,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313号原告:于骐嘉,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于伟,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原告于骐嘉之父。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鹤山东路1号(海泉湾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4535251W。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东龙,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恩杰,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骐嘉与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2013年3月,原告购买被告所拥有的位于即墨市鹤山东路7号(海泉港湾中旅公馆II)21号楼1单元8层802户的房屋一处,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权属登记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地产实际办公地址为青岛市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住所地为青岛即墨市鹤山路东端海泉湾度假区,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原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