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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祁磊与焦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磊,焦艳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163号原告:祁磊,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艳,女,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祁磊诉被告焦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祁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宇颖书 记 员 唐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