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祁磊与焦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磊,焦艳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163号原告:祁磊,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艳,女,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祁磊诉被告焦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祁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宇颖书 记 员 唐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