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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国森与石家庄暧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森,石家庄暧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27号原告:刘国森,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边东浩,河北燕赵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暧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藁城区岗上镇南席村。法定代表人:李宏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广义、牛一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国森诉被告石家庄暧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力审 判 员  苏丽娜人民陪审员  郑红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武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