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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瑞华与夏光辉、邢台市鼎吉钛粉加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华,夏光辉,邢台市鼎吉钛粉加工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312号原告:王瑞华,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光辉,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乡县。被告:邢台市鼎吉钛粉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节固乡重义町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8662279W。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楼#。负责人:姜子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军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瑞华诉被告夏光辉、邢台市鼎吉钛粉加工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光辉、邢台市鼎吉钛粉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华撤回对被告夏光辉、邢台市鼎吉钛粉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