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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刘凤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刘凤珍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55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凤珍,女,住吉林省磐石市。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刘凤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