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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樊健与大连金世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健,大连金世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679号原告:樊健,男,1983年3月2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金世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号*层***号。法定代表人:何英。原告樊健与被告大连金世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樊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健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樊健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