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玉国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334号孙玉国: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03)汝刑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平刑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申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汝州市公安局造假作出轻伤鉴定意见,其妻的证言不应采信”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意见如下:关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经查,案发后被害人到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面部除多处皮肤擦伤外,另有两处不规则皮肤裂伤,给予清创缝合等治疗;其后汝州市公安局法医在检验时发现其中右眼外侧的缝合创达4.0厘米,并拍摄了损伤当时伤情的细目照片,该处创伤确定无疑,据此作出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伤的鉴定意见有充足的依据。卷宗材料另显示,被害人的伤情后经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仍认为被害人右颞面部的皮肤裂伤已构成轻伤,因此汝州市公安局所作的轻伤鉴定意见依法应作为定案的根据。你所称法医将擦伤改为缝合创的理由并无事实依据,且经查阅原审卷宗,亦未发现该鉴定书中所附伤情照片有被抽换的迹象,所附房屋照片虽来源不清,但并不足以影响对该鉴定意见的采信。关于本案的定罪证据。经查,你与被害人系东西邻居,案发当日你们两家因垒院墙发生争执,双方多人参与殴斗,你在与被害人的厮打中致其头面部受伤,该节有被害人直接指证系你用砖砸所致,其陈述稳定一致,并能得到伤情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多名目击证人证言的印证,其中包括你妻子第一次向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你到案后亦曾供认自己在与被害人的对打中将对方推倒在砖堆上致其受伤,在案证据已足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与你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你现辩称系被害人自己被砖头绊倒跌伤所致,与上述证据均存在矛盾,不足采信。由于你妻子系文盲,询问笔录由侦查人员向她进行宣读,经你妻子核对无误后逐页捺有指印,没有证据表明该证言系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所收集,该份证言并能与定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关于案件的前因后果。经查,你们两家的宅基地原均被规划为东西11米,但在实际建房过程中被害人家多侵占了10厘米,汝州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为你们两家颁发了错误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经行政诉讼已被法院判决纠正,但案件前因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本案的发生,与本案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你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你在纠纷发生时未能通过自行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在冲动之下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案发后你拒不供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也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你的量刑也在法定幅度之内。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