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袁露、王志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露,王志宏,李燕芬,龚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袁露,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王志宏,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燕芬(被执行人王志宏之妻),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人,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龚志伟,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志宏、李燕芬、龚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宏、李燕芬、龚志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宏、李燕芬、龚志伟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宏、李燕芬、龚志伟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建崇路1-2号、0006041、0006040、0006036、0006037、0006033、0006035、0006039、0006031、0006032、0006034、0006038名下所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志宏、李燕芬、龚志伟名下房产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建崇路1-2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