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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耿某与耿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耿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837号原告:耿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耿某某,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张某,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耿某某、张某名下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