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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海杰与彭阳县璇烨商贸有限公���、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李小军健康权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杰,彭阳县璇烨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李小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海杰,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住西吉县兴隆镇。委托代理人:张广学,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虎,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彭阳县璇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彭阳县王洼镇。法定代表人:李小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彭阳县王洼镇。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小军,男,1980年4月4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彭阳县璇烨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彭阳县。再审申请人海杰与被申请人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彭阳县璇烨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海杰不服彭阳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杰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对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致使判决结果有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予再审。被申请人均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海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审判长  虎少军审判员  王世贵审判员  谢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南紫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