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瞿康云与李施斌、陶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康云,李施斌,陶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32号之一申请人:瞿康云,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缪然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施斌,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陶美香,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瞿康云与李施斌、陶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55000元。本院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施斌、陶美香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2月27日查询了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有少量存款;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人员执行决定书,2017年7月19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网上查询李施斌有车辆两部,申请人反映这两部车早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用于清偿李施斌所欠的债务。经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约谈申请人瞿康云,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