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锁成与被执行人王引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锁成,王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74号申请执行人:王锁成,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引红,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锁成与被执行人王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和王锁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引红于2017年8月3日履行了2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锁成于履行当日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