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仁贵与柯瑞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仁贵,柯瑞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贵,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荣,怀化市溆浦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瑞双,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杰,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仁贵与被上诉人柯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柯瑞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夏英姿审 判 员 李东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健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