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玉才与张忠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才,张忠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316号原告:张玉才,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张忠民,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才诉被告张忠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玉才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