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47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湖北永泰塑胶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重庆科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永泰塑胶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科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790-3号原告湖北永泰塑胶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姚泽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峥,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科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永泰塑胶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重庆科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永泰塑胶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科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泰塑胶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永泰塑胶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永泰塑胶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俞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