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刚樑、叶萍等与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刚樑,叶萍,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734号原告钟刚樑,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叶萍,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刚樑,身份信息、住址同上,系原告叶萍之丈夫。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122号2幢一层134室。法定代表人孙燕。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刚樑、叶萍诉被告杭州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刚樑、叶萍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