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张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3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30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