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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张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3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30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