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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利群与陈兴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利群,陈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沈利群,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陈兴志,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沈利群申请执行陈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孔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敏& # xB;审判员 张会平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学   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