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利群与陈兴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利群,陈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沈利群,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陈兴志,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沈利群申请执行陈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孔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敏& # xB;审判员 张会平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学 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