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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水美与刘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美,刘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523号原告:刘水美,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长海,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美与被告刘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水美于2017年8月3日以拟与刘长海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刘水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水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75元,减半收取121.875元,由刘水美负担。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