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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与徐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徐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200号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住所:个旧市胜利路*号。负责人:赵刚,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碧文,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黎,男,1987年7月26日生,彝族,个体,住个旧市。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与被告徐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城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饶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