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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段建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段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503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蒙自市天马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羿,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栋崇,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段建明,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金平县。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段建明未履行蒙国土资罚[2016]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孙晓豫人民陪审员  岳 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