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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晓平与被申请人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11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晓平,男,56岁,汉族。被申请人:池玉霞,女,62岁,汉族。申请人周晓平与被申请人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黑0521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冻结池玉霞邮政储蓄银行内的退休工资。查封担保人周晓平位于双鸭山林业局升昌综合厂3幢2-303,砖混结构,面积为48.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人周晓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池玉霞在邮政储蓄银行602681001200366286账号内的100000.00元退休工资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周晓平位于双鸭山林业局升昌综合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林字第000683**号面积为48.00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关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