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覃军亚;张家界永定区华艺卫浴;张家界简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军亚,张家界永定区华艺卫浴,张家界简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277号原告:覃军亚。被告:张家界永定区华艺卫浴。经营者:肖潇,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简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迎宾路与解放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原告覃军亚与被告张家界永定区华艺卫浴、张家界简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覃军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军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军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计616元,由原告覃军亚负担。审 判 员 龚君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梦琪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