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9执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郝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xx,郭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9执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xx,女,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武乡县xxx村。申请执行人:郭xx,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武乡县xxx村。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武乡县xxx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xx、郭xx与被执行人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xx所有的车牌号为晋Dxxx**号五菱牌小型轿车一辆,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xx所有的车牌号为晋Dxxx**号五菱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绍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