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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永超与李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超,李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979号原告:李永超,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李顺祥,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李永超与被告李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起诉状载明被告住址及身份证地址经特快专递给被告李顺祥送达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本院由审判员张永旺、尚慈、人民陪审员谢灿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张永旺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顺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超诉称,被告李顺祥于2016年6月18日借原告李永超款柒仟元整。原告李永超多次催要,被告李顺祥未还,原告李永超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顺祥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本案借款条载明“今借到李超款柒仟元整,7000元。2006年6月18号借款人李顺祥。”原告李永超提供证据,曾用名为李超,有辛集市冯家方碑村村委会证明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有借款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顺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法适用缺席判决,借款应当偿还。原告与被告借条上没有写明贷款利率具体是多少,视为对利息约定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起诉之前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利息自起诉时2017年3月29日开始起算,年利率为2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永超借款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利率按照年利率为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特快专递费10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李顺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旺审判员  尚 慈陪审员  谢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