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贺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贺贺,李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814号申请执行人曹贺贺,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李乐乐,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曹贺贺与李乐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乐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乐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深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