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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程某1申请宣告程某2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特77号申请人:程某1,女,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程某2,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程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程某1称,父亲程某3与母亲任某共同育有我、程正莉、程正萍、程某2四名子女,我与程某2系姐弟关系。程某2有精神疾病,一直都未结婚,也没有子女。程某2于2005年2月离家出走后,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达十一年。现父母和妹妹程正萍都已经去世,因父母房屋拆迁的问题,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宣告程某2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程某2,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与原住地均为重庆市江北区互助村X号附X号,系申请人程某1的弟弟。程某2于2005年2月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杳无音讯。程某2无配偶或子女,父亲程某3与母亲任某均已于2005年以前死亡。申请人程某1申请宣告程某2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发出寻找程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程某2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程某2下落不明已超四年,经其亲属及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均下落不明,程某2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程某2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