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7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封明英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明英,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7293号原告:封明英,女,194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海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鸿。原告封明英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明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被告巴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鸿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封明英诉称,2016年4月8日,原告乘坐被告经营的沪D7XX**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遇情况紧急刹车,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XXX伤残。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健康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97.30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和附加支付);营养费3,600元(40元*90天);残疾赔偿金149,999.2元(57,692*13*0.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7,200元(60元*120天);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550元;律师费6,000元。被告巴士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承担无异议。事发时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由巴士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赔偿项目的意见:医疗费3,297.30元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每天、90天;残疾赔偿金认可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年限13年无异议,系数0.2有异议,要求按伤残等级10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护理费认可40元每天、120天;交通费认可300元;衣物损认可200元;鉴定费无异议;律师费过高。巴士公司没有垫付过任何费用。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8日,原告乘坐被告经营的宝山83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遇情况急刹车,导致原告跌倒受伤。二、原告支付医疗费3,297.3元,另原告为就诊、鉴定、事故处理等需要,还发生律师费5,000元和交通费若干。三、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2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550元。四、原告系非农家庭户口。定残时已年满67周岁。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保单、驾驶证、行驶证、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原告乘坐被告方经营的公交车,因驾驶员处置不当导致原告跌倒受伤,故被告应当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赔偿范围及数额认定:1、医疗费3,297.3元、残疾赔偿金149,99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550元、系合理赔偿范围,故本院均予以支持。2、营养费和护理费,依据原告的实际伤情和相关鉴定结论,分别酌情确定为2,700元和4,800元。3、交通费、衣物损,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酌情确定为300元、200元。4、律师费,该费用系原告为处理事故进行诉讼而产生的财产利益损失,本院予以酌情确定为4,000元。综上,被告共计需要赔偿原告177,846.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封明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衣物损、律师费共计177,846.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8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