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200号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方元路55号。法定代表人:林庆辉,总经理。被告:景明,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诉被告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景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雯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