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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林林与巩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林,巩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992号原告:王林林,女,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玲,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斌,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王林林与被告巩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林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巩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在章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合,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修复,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巩斌未作答辩。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林林与被告巩斌系自由恋爱,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加强沟通、积极解决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原、被告之间虽因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原、被告尚年轻,感情还需进一步磨合,希望双方能慎重对待婚姻、冷静处理婚姻中出现的矛盾,只要双方给对方一次机会,还是有望和好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林林与被告巩斌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林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