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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8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7时30分许,在界首市陕建集团顺河安置区项目部东门门岗处,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用拳头殴打朱某鼻面部,致朱某受伤。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20日赵某某到界首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赵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5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对赵某某表示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赵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刘某2甲、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可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经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