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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26361867.4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裁定如下: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