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孔艳、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孔艳,朱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345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曾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阳,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朱峰,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孔艳、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