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孙泳与闫安、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泳,闫安,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孙泳,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闫安,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孟涛,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孙泳与闫安、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37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根据上一执行程序冻结被执行人孟涛的银行账户信息,于2017年4月25日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242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3175元后剩余2102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孙泳。3、2017年7月31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孙泳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因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孟涛名下银行账户为由,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孟涛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也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 庆 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 尚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