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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建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492号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以南、渤海二十二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景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安,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亮,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素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