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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建民、戴盈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民,戴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男,1994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戴盈燕,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民与被执行人戴盈燕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戴盈燕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戴盈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建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6元。但被执行人戴盈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戴盈燕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戴盈燕在银行没有存款帐户开户;2、被执行人戴盈燕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戴盈燕有车牌号为浙J×××××、浙J×××××车辆两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4、被执行人戴盈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戴盈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戴盈燕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盈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戴盈燕采取曝光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戴盈燕。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戴盈燕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戴盈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盈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8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