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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银、贾玉英与阮家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贾玉英,阮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李银,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申请执行人:贾玉英,女,汉族,1944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系原告李银之母,住临泽县。被执行人阮家珍,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身份证号:×××担保人:周金,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张掖市人,住甘州区新墩镇华尔村三社**号。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李银、贾玉英与被执行人阮家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阮家珍赔偿申请人李银、贾玉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1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6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30000元,于2016年6月31日前付3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2016年1月30日到期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甲方与乙方及担保人协商,乙方先支付赔偿款5000元,下剩25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并由担保人周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银、贾玉英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1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