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淑荣与被执行人陆海泉、熊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荣,陆海泉,熊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何淑荣,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抚州市。被执行人:陆海泉,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熊燕华,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淑荣与被执行人陆海泉、熊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海泉、熊燕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淑荣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陆海泉、熊燕华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邬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