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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学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学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会,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业,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学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794元,减半收取45897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毕作宝审判员徐志辉审判员刘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田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