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依兰县林业局二道河子林场施业区49林班4、9、12小班国有林地内,将林地开垦成耕地,种植南瓜、大豆、玉米、西瓜、人参等农作物,导致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地块为依兰县林业局二道河子林场施业区内49林班4、9、12小班国有林地,面积68.16亩。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林权证等;证人姜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锦田审 判 员 张安克人民陪审员 崔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汤梓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